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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50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小华与罗冬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华,罗冬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5**民初3008号原告何小华。被告罗冬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华与被告罗冬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元,减半收取四百五十元,由原告何小华承担。审 判 长  蒋小群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