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050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小华与罗冬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华,罗冬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5**民初3008号原告何小华。被告罗冬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华与被告罗冬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元,减半收取四百五十元,由原告何小华承担。审 判 长 蒋小群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