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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薇臻与王正芝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薇臻,王正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程薇臻,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程宪军,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正芝,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程薇臻与被执行人王正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于2016年10月23日前将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237号15号楼1702户房屋的入户门由外开恢复为内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