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与谭海洋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谭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谭海洋,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谭海洋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谭海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刑初002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