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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与谭海洋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谭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谭海洋,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谭海洋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谭海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刑初002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