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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敏与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马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1303号原告:李敏,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宝玉,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马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李敏与被告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宝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马义立即给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4日,被告马义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当时约定2015年8月20日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已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马义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7月4日,被告马义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当时约定2015年8月20日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已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马义给原告李敏出具的100,000.00元欠据一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李敏要求被告马义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义给付原告李敏欠款1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胜杰审 判 员  胡永利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