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重婚罪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刑初214号自诉人张某甲,女,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人张某乙,男,住辽宁省北镇市。自诉人张某甲以被告人张某乙犯重婚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程 明审 判 员 赵德昌人民陪审员 孙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