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矫河,男,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松原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153585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623元由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在宁江区新城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存款人民币1650000元。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