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平与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平,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廖家冲**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65********。被执行人夏建平,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居委会***号。身份证号码:4323021961********。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