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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玛丽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紫金港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玛丽包装有限公司,浙江紫金港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914号原告:浙江玛丽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蒋欣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伊萱,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紫金港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开发区(马湖)。法定代表人:郑有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浙江玛丽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紫金港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玛丽包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紫金港胶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玛丽包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紫金港胶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玛丽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原告浙江玛丽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