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9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蘅诉四川省民乐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蘅,四川省民乐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765号原告:杨蘅。被告:四川省民乐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洪。原告杨蘅诉被告四川省民乐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运营经理职务,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工资144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7月至8月未发工资14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实地核实被告并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东段722号复城国际广场T2,25楼。经向原告核实,原告陈述实际工作地点为上述复城国际广场,因该地属于高新区,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