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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覃五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五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02号罪犯覃五广,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五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与前罪余刑十一年零四十七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000元。被告人覃五广不服,提出上诉。MERGEFIELD”终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柳市刑一终字第28号MERGEFIELD”维持和改判情况”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覃五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前罪余刑十一年零四十七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31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覃五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五广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02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其户籍所在地的柳江县进德镇沙子村民委员会、柳江县司法局进德司法所、柳江县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五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五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