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久、刘素萍、张永升、王继龙、李知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张永久,刘素萍,张永升,王继龙,李知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1489号原告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杜志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岗,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永久,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刘素萍,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张永升,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王继龙,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李知秉,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久、刘素萍、张永升、王继龙、李知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志贤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岗,被告张永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素萍、张永升、王继龙、李知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4月7日,被告张永久与原告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在原告处借款35万元,借期15天,月费率2.7%,月利率0.35%。以其位于西峰区广场北路圣鼎国际步行街9幢2单元2-702(房权证号: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012042**号)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被告刘素萍以借款共有人身份签署承诺书,认可借款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继龙、李知秉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张永久借款人民币35万元。现该笔借款于2016年4月21日已到期,原告向债务人张永久多次催收无果,各保证人亦未承担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永久、刘素萍归还借款35万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王继龙、李知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永久辩称:2015年6月5日,我兄弟张永琪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后归还了18万元,2016年1月20日结欠本息110万元。原告担心我兄弟张永琪无力清偿,要求变更借款人,便将欠款分成75万元和35万元两笔,其中35万元的借款人变更为我。现请求将原告上述两笔借款所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并同意用镇原县的商品房以市场价抵顶借款本息。被告刘素萍、张永升、王继龙、李知秉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原告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被告张永久作为借款人,被告李知秉和王继龙作为担保人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万元,月费率2.7%,月利率0.35%,借款期限15天,逾期按息、费率的20%加收罚息。被告张永久的妻子被告刘素萍,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款共有人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同日,张永升作为抵押人与原告签订《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张永升用其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北路圣鼎国际步行街9幢2单元2-702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012042**号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被告李知秉、王继龙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内容:保证人李知秉、王继龙为借款人张永久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永久给原告出具借款35万元的制式借款借据1张,原告于2016年4月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庆阳分行转账,向被告张永久支付当金35万元。原、被告对合同设定抵押的房产未在庆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4月23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张永久未返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原告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张永久的陈述,《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借款共有人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在卷证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原告向被告张永久提供借款,被告张永久向原告出具借据后,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张永久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刘素萍作为被告张永久的配偶,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款共有人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该笔借款的归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永久、刘素萍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永久既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又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借款利息,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但原、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为月费、利率为3.05%及主张逾期罚息加收20%,超过了年利率24%的规定,对于原告请求超出规定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故原告请求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李知秉、王继龙向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被告李知秉、王继龙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知秉、王继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李知秉、王继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永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原告与被告张永升虽然签订了《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但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原告与被告张永升签订的抵押合同未生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永升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刘素萍、张永升、李知秉、王继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意见如下:一、被告张永久、刘素萍归还原告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王继龙、李知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判处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张永久、刘素萍、王继龙、李知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海蓉审 判 员 赵坚毅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