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建旺与赖兆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旺,赖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67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旺,男,汉族,1984年5月16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兆民,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张建旺与被执行人赖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赖兆民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赖兆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赖兆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旭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永执字第267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旺,男,汉族,1984年5月16日出生,住永安市小陶镇大陶口村29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405163534。被执行人赖兆民,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永安市小陶镇红星村13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97211113518。申请执行人张建旺与被执行人赖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赖兆民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赖兆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赖兆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敏霞审判员朱荣增审判员陈国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旭签发:拟稿:陈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