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匡某某,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匡某某、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月10月3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匡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昌图县XXXXX村四组87栋1-1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匡某某,所有权证号:XXX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匡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昌图县XXXXX村四组87栋1-1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匡某某,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一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