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苏龙珠、蓝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苏龙珠,蓝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被执行人苏龙珠。被执行人蓝建荣。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49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苏龙珠、蓝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3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87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蓝建荣于2016年10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4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