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莉莉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莉,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异21号案外人:李爱勤,女,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莉莉,女,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赵莉莉申请执行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爱勤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爱勤称:被执行人李斌于2012年8月19日将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慎西中路西侧的房屋卖给案外人,而正阳县人民法院以(2015)正民初字第01501-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房屋查封,由于案外人不是赵莉莉申请执行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法院的查封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李斌向申请执��人借款20万元时将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慎西中路西侧的名字为姚新军的房产证(字第00520**号)和买卖合同交给了申请执行人,由于没有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该房屋,本院以(2015)正民初字第01501-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判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为此,案外人认为法院查封错误,请求依法解除。另查明: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慎西中路西侧的房屋是姚新军于2008年7月28日卖给被执行人李斌的,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并交付一份字第0052024号房屋所有权证;后被执行人李斌将该房屋卖给了案外人李爱琴,交付给案外人一份被执行人与姚新军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一份房权证字第00520**号房屋所有权证,经调查正阳县房产部门没有颁发过房权证字第00520**号房屋所有权证,而字��0052024号房屋所有权证是正阳县房产部门颁发的。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斌将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慎西中路西侧的房屋(字第00520**号)卖给案外人李爱琴,其交付给案外人李爱琴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是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被执行人李斌据此与案外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爱勤对本院(2015)正民初字第01501-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审判长 徐 翔审判员 邹庆红审判员 吕仁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