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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元,以被执行人存放在租赁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内的所有货物折价19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互不找补,货物具体不再清点。执行费18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全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