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宏洋与金铁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洋,金铁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宏洋,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金铁铭,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执行王宏洋与被执行人金铁铭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因出现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8民初0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