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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宏洋与金铁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洋,金铁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宏洋,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金铁铭,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执行王宏洋与被执行人金铁铭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因出现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8民初0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