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郑洪军与临沂市罗庄区罗西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军,临沂市罗庄区罗西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847号原告:郑洪军,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红山村。法定代表人:陈龙海。委托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军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西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洪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孙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