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执6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玉莲与宋金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莲,宋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678-1号申请执行人苏玉莲,女,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宋金广,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宋金广之妻吴学芳的银行存款10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