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史 某 某 与 乔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民事裁定书(2016)晋0828民初947号原告史某某,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夏县禹王乡禹王村村民,现住该村第三组。被告乔某某,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夏县禹王乡禹王村村民,现住该村第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