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704号原告:张某,女,194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魏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