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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永红与兰州利达玻璃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红,兰州利达玻璃钢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479号原告:梁永红,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兰州利达玻璃钢厂,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白万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刚,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告梁永红与被告兰州利达玻璃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梁永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梁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98.00元,减半收取计249.00元,由原告梁永红负担。审判长  崔振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