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翁志立与张英辉、黎晓鹏故意伤害罪2016执184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志立,张英辉,黎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翁志立,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张英辉,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黎晓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翁志立与被执行人张英辉、黎晓鹏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合共17272.76元,负担执行费1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本院依法委托了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调查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该院至今未有答复执行的情况,现两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字第18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家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