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宗颖与来安县喜乐百货店、安徽省来安县兴虹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颖,来安县喜乐百货店,安徽省来安县兴虹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临澧县明博花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01994号原告:宗颖,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喜乐百货店,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213号。被告:安徽省来安县兴虹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来安县来双路122号。被告:临澧县明博花炮有限公司,住湖南省临澧县修梅镇闸家村十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颖与被告来安县喜乐百货店、安徽省来安县兴虹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临澧县明博花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宗颖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颖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