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张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7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68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书,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祎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