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与包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包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经营者董亚军,男,1969年3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包国庆,男,1966年10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与包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包国庆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包国庆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未受偿金额为11414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