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XXX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409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X。上诉人XXX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民初2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XXX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及重复诉讼,本案与(2016)鲁0702民初842号案件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不相同,本次起诉的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2016)鲁07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对于医药费部分是不受理,不是已经审理,原审裁定认为该院(2016)鲁0702民初842号案件已经受理因此不予立案自相矛盾。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经审查查明,上诉人XXX于2016年8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其于2012年5月29日到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7月22日因工作需要去跟客户洽谈业务摔伤住院后曾多次要求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工伤,该公司未给上诉人任何交代和赔偿。该公司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请求判令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其医药费487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费43000元、护理费418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另查明,原审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受理的XXX诉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作出(2016)鲁07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原告诉讼请求部分第二项即为医疗费48721.9元,判决说理部分认定XXX“关于工伤待遇的诉求,因未经工伤认定、超过起诉期限,故本院不予受理,”判决主文:一、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欠原告XXX劳动报酬68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XXX其余诉讼请求。XXX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本院认为,上诉人XXX在本案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令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其医药费等费用,但XXX的医药费诉求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在(2016)鲁0702民初842号劳动争议案件中作出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XXX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在该案尚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下,XXX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再次就医药费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诉人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主张,应单独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