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黄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黄某某,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3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付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黄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人一直无法找到,目前正抓紧寻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51元,依法减半收取21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梁克诚审判员 丁早华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