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丁晶诉马超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晶,马超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979号原告:丁晶,女,回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马超骏,男,回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丁晶诉马超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丁晶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丁晶负担。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毅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