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7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路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朱路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607号原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768526,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5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路新。原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路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眭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