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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XX与被告曾本荣、邓炯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曾本荣,邓炯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082号原告XX,男,委托代理人刘汉沙,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本荣,男,被告邓炯清,女,原告XX与被告曾本荣、邓炯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