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景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887号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首钢美丽城30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被告:银景生,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