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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鄂0281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特38号申请人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青,居民。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曹慧。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曹慧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曹慧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30日经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5年8月20日在金域家园展示中心所签订的金域家园1号楼32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卖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买方凭卖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全额退回乙方支付的金域家园1号楼3201号商品房首付购房款人民币215000元。三、双方一致同意相互放弃追究对方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四、双方签订本调解协议后,相互自愿放弃一切权利和诉权。双方保证不会再因此事与对方发生任何纠纷。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同时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曹慧于2016年8月30日经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程良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