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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7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诉袁丽、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袁丽,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1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负责人:张岚。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勇强。被告:袁丽,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世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被告袁丽、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