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7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诉袁丽、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袁丽,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1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负责人:张岚。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勇强。被告:袁丽,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世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被告袁丽、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