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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与万涛、李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万涛,李艳,周飞,杨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谷坤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万涛,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李艳,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周飞,男,1973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杨敬梅,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万涛、李艳、周飞、杨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