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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关雪田与刘玲、王亚斌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雪田,刘玲,王亚斌,西安大正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0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雪田。被执行人刘玲。被执行人王亚斌。被执行人西安大正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关雪田与被执行人刘玲、王亚斌、西安大正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关雪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大正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北侧现爱威尔酒店地下一层的房产一套,因无人竞买,该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本院作出(2015)雁执恢字第0009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西安大正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北侧现爱威尔酒店地下一层的房产以第三次流拍价404.5928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关雪田所有,现该房产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关雪田且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协助办理过户,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9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