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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罗锦秀与王继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秀,王继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816号原告罗锦秀被告王继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锦秀与被告王继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继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崂山区。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灌云县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余杭区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故应由被告王继美住所地的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继美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继美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