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厦门中华街道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与李秀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华街道旧城改造有限公司,李秀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030号原告:厦门中华街道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苏厝街10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红,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清,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秀云,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中华街道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吴燕航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翁孟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