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勇与被告深圳康腾数码通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勇,深圳康腾数码通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097号原告朱小勇,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深圳康腾数码通讯,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号汇港名苑南。经营者康国腾。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小勇与被告深圳康腾数码通讯(经营者康国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小勇在向本院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深圳康腾数码通讯(经营者康国腾)的联系方式和详细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案中,原告朱小勇无法提供被告深圳康腾数码通讯(经营者康国腾)详细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小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6元,退还原告朱小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唐红英人民陪审员  李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