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彦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赵彦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住所地鹿泉区龙泉路10号。负责人:贾成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彦梅,女,汉族,1977年7月13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2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称,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涉案保险单上特别约定:1、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2、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所在地在鹿泉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