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士林与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南京中江建设集团安徽君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林,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南京中江建设集团安徽君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784号原告:朱士林,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影,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安徽君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常金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林与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南京中江建设集团安徽君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