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治国与沅江市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国,沅江市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国,男被执行人沅江市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永兴路362号。法定代表人胡开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治国与沅江市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沅江市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政军执行员 张建平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