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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陈贵珠、缪鹏铃、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陈贵珠,缪鹏铃,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84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林仁德,行长。被告:陈贵珠,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缪鹏铃,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高瞻。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贵珠、缪鹏铃、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贵珠、缪鹏铃、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韦信钱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蕊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