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铭盛机械厂与被告沈阳新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铭盛机械厂,沈阳新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5045号原告:沈阳铭盛机械厂被告:沈阳新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告沈阳铭盛机械厂与被告沈阳新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铭盛机械厂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铭盛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铭盛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婷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