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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991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奉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奉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化县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李谟放,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奉详华,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湘132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了部分执行款项,未能执结。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湘1322执9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胜和

审判员  曾均安

审判员  杨剑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弟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