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恒与代广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代广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872号原告:李恒,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代广算,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与被告代广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恒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恒负担。审判员 胡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