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2000号罪犯陈某,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尤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2014年8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私藏违禁品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累计获达标分11.2分。2016年4月15日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