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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承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承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夏承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承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则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