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雷凤芹与李文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凤芹,李文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字第35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雷凤芹,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明,哈尔滨市双城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文全,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上诉人雷凤芹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3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凤芹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文全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费用由李文全负担。事实和理由:雷凤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屋土地证被宗宏斐偷走,出售给李文全的。买卖契约签字亦不是雷凤芹所签,是执笔人魏玉启代签的,手印是宗宏斐代捺,二人均无代理权。李文全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李文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文全于2004年8月20日购买雷凤芹坐落于双城区新民街四委三组面积为6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15010045**)。李文全付清房款并居住房屋后,雷凤芹拒绝将房屋过户到李文全名下。李文全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雷凤芹将双城区双城镇新民街四委三组房屋(面积62平方米,产权证号:双城市房权证字第15010045**号)房屋过户到李文全名下。并由雷凤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8月20日,李文全购买雷凤芹所有的坐落于双城区双城镇新民街四委三组房屋(面积62平方米,产权证号:双城市房权证字第15010045**号)。李文全交付房款后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现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查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雷凤芹有协助李文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现未协助,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综上,李文全所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雷凤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文全办理房屋(建筑面积62平方米,产权证号:双城市房权证字第15010045**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由雷凤芹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雷凤芹女儿宗宏斐与李文全签订的卖房《契约》,将争议房屋出售给李文全,李文全交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十年之久。且有证人证实雷凤芹知情并认可,据此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该买卖契约合法有效。雷凤芹应依约协助李文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雷凤芹关于该房屋买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的,不予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雷凤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雷凤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思东代理审判员 潘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浩松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