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顾建萍、王兆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顾建萍,王兆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武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顾建萍。被执行人王兆金。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与顾建萍、王兆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顾建萍、王兆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69045.08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06元,由顾建萍、王兆金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申请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应由申请执行人常州永宏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作并案处理,现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伟杰 搜索“”